在
当事人作出
放弃继承权之决策之后,如若产生了后悔意向,是完全拥有反悔权利的。
然而,这必须建立在该等遗产尚未开始处置运作或者仍未完成分割的基础上。
倘若遗产已然得到了妥善处理和分配,那么此时,对已做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就不可再行反悔。
此外,当事人反悔后,是否有权重新恢复
继承权之权利,最终由相关司法机构依照实际情形加以决断和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