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构成诈骗公私财产的
犯罪务必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诈骗数额应在三千元到一万元之间;
其次,诈骗数额超过三万元至十万元或超过五十万元者,应分别被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
在此基础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标明的数额区间内,共同制定并执行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
其次,对于尚未实现的诈骗行为,如果其诈骗的目标是大量的财物且案件情节较为严重,也应该定罪
判刑。
例如,利用电信网路、如短信、电话及互联网等工具,对众多的人群实行无法准确判断具体数额程度的诈骗行为,虽然难以查证具体数额,但是,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仍需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判处
诈骗罪(未遂):
第一,向大量用户发送了五千条以上的诈骗信息;
第二,向五百人次以上的
消费者拨打了诈骗电话;
第三,其诈骗手法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同时,如果之前提到的这些行为的次数达到了前两款设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其诈骗手法格外恶劣,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尤其严重的话,则应该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限定为诈骗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