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
股权是否能够进行
质押,以基金财产份额或股权为
担保物进行质押的情况下,质权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方能依法确立。
在基金财产份额和股权完成出质之后,除非得到了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充分且自愿的协商同意,否则不得擅自将其予以转让。
而在取出质人转让基金财产份额和股权所获得的
对价收益后,这笔资金应尽早地向质权人支付清偿相关
债务或是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