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其雇员每星期能够享有至少一天的休假权益。
同时,国家亦规定了员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上限为八小时,而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则限制为低于四十四个小时。
如因生产经营所需,且经过与其内部的员工代表机构以及一线
劳动者充分沟通并取得共识之后,个别企业允许延长原本的工作时间,但这种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
即每日的工作时间增加不应超出一小时,而若确需延长,也仅能在维护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进行,每次的延长极限为每日三小时,即使如此,每年每个月也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的时间上限。《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