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全称即为“交强险”。
这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履行的特定强制性责任险种,旨在对于被保险车辆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的
受害人(不包含本车驾驶员及乘客,以及投保人)的
人身伤害与
财产损失,依照其限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付。
自2004年5月1日起被首次提出,历经两年的酝酿准备,2006年3月21日,交强险终于正式取代原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于同年的开始实施《交强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
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