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安机关应在保
证人的候审期间到期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负责决定是否解除与
变更强制措施机关的相关部门。
该决定机关需要做出正式的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
最后,由执行机构具体实施这些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