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活动中,教唆他人进行
侵权行为无疑会引发相关的法律责任。
当被教唆者实际实施了所受教唆的侵权行为时,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教唆者需要对其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
这也就是所谓的“教唆者·被教唆者”共同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这种现象,我国的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即教唆、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
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尽到
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