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位雇员一个月之内累计六次迟到而遭解雇,这无疑是符合法令规定的。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如若公司明确地对多次迟到设定了惩罚措施——离职,那么这样的
处理方式是可行的并且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员工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直接解除与该员工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
因此,倘若有员工长期存在迟到现象,公司以此作为依据解聘其员工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并且合法的。
此外,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
赔偿金。
至于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其中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雇员
违反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频繁迟到、提前下班或缺勤,对待工作持消极态度,未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职责;
其次,无充分、合理的原因拒绝接受工作分配和调度,拒不听从指令,甚至滋事吵闹,聚众
寻衅滋事,恶意
斗殴,严重干扰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以及
公共秩序;
再次,雇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技术上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甚至违反安全指挥监管规定,从而导致
重大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最后,上述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员工多次迟到,公司也不能按照无过错解雇或经济性
裁员来终止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有害物质的岗位,但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接受疾控部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时;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
工伤残,鉴定结果为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力;
第三,感染疾病或
意外伤害,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第四,女性员工处在怀孕、产后恢复期或者哺乳阶段;
第五,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差五年内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