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凡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形成实体化表征且能够随时进行检索查阅的电子数据形式所构建的合同行为,都视为书面对应的那一种书面契约形式。
然而关于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要满足如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该电子签字制作数据唯有在用于电子签名用途之时,才会被认定为主持者专属所有;
其次,当进行签名操作过程中,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将仅受持有人窦唯控掌握;
再者,签名完成之后,任何针对电子签名的修改痕迹皆可发挥察觉作用;
最后,同样在签名结束之后,对于数据电文本身的内容和形式作出的任何变更也都能得以识别出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