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
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是可以被考虑予以适当减轻或豁免的:
首先,当负责支付
抚养费的父亲或母亲因为某些特殊的困境而确实无力或不能够继续履行其
抚养责任时,他们有权与对方达成协议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决,酌情减少支付的金额;
其次,若另一方的配偶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并自愿独立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抚养责任也可由他单独承担。《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