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契约得以有效订立与成立之际,需满足以下一系列必备的条件:
第一,作为赠与标的的财产必须源自赠与人个人所有且合乎法律规定。
如若赠与人决定捐赠的物品涉及国家、团体、他人或通过
违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则此类赠与行为便会被视为无效。
同时,若
赠予目的是为了回避自己应尽的法定责任义务,将本人拥有的合法资产无偿赋予他人,当此情形下面临利害关系者对其权力提出质疑时,该
赠与合同同样将归于无效范畴。
其次,赠与人需要以纯真且自身独立的意志表达这一意向。
再者,受赠方应就为何接受赠与抱持真实的意愿和诉求。
若是受赠人无意接纳赠与,或者尽管受赠人为接收赠与表达充分的愿望,然而赠与人并未有意赠送时,那么该赠与合同便无法构成。
而经法律许可并成立的合同,则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但仍存例外情况,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在这些特殊情况下,
合同的效力需另行评估确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