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债务纠纷中关于利息方面的
诉讼恳求是完全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具体来讲:
对于已经在
债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相关利息内容的情况,我们应该尊重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个自愿性约定;
而如果债务协议中仅约定了付款日期,但是并未明确说明利息的事项,那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偿还本息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需要对这种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罚责,而这一罚责的形式毫无疑问地就表现为缴纳利息;
再者,若债务协议中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提及
利息计算方法的话,
债权人是有权随时向
债务人提出收回欠款的要求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债权人首次正式提出收回款项的请求后,倘若债务人未按照承诺履行应尽职责,债权人要求其同时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理由充分合理,且需以负有延迟付款的
违约责任作为利息计算的根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
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