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债权人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负债之主张权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裁量原则,究属
个人债务抑或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定。
因此,在探讨“丈夫欠债是否需要妻子认同其偿还”这一问题时,首要任务便是明晰该借款的具体用途。
若此借款运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负有偿还责任;
如能证明此特定
债务仅为丈夫本人之债务,则可据此向债权人拒绝偿付;
然而,若此借款被查明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我国相关法律并不保障此类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