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基本的
管辖方式是采用“原告就被告”以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确立。
离婚诉讼
纠纷通常会由基础级别或最低一级别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
因此,作为原告方,您需要将离婚诉讼委托至被告方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收取。
若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
当事人之间的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并不吻合时,你作为原告方,应向被告常常居住地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