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为17周岁的
未成年人所签署的
合同效力问题,需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
首先,如果这个17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凭借自身的努力获得稳定的收入作为个人主业,那么他在此前提下与他人签署的合同便适应法定的有效性条件,也就是说,这些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
其次,若该未成年人签署的是完全获取利益的合同,或者是当此合同的内容与其目前的年龄、智力水平以及精神状况相符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的话,那么这样的合同同样被认定为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
然而,针对除了以上两个前提之外的其他所有情况,17岁的未成年人所签署的合同均需要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代表或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正式同意并追认,才能生效。
如果无法满足上述的条件,并且法定代理人未对此做出任何回应,即视为其拒绝追认,此时这类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将导致合同失效:
(1)若本次
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了
欺诈或威胁的手段,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国家利益确实遭受损失之后,这份合同才会被判定为无效。
(2)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
恶意串通行为,这其中既包括了损害国家利益,还涉及到了损害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问题。
何谓“恶意串通”?它是指
当事人为了达到某个特定的目标,相互勾结,共同策划和实施设立主义合同的
民事行为,而这些行为会严重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属于
违法行为。
(3)如果采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将其合称隐藏行为。
意思就是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他们真正的非法目的,或是他们在执行行为的时候,虽然表面看起来是合法的,实际内含却是非法的。
(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破坏了社会
公共利益。
在法律和行政
法规上并不明确定义此类行为,但是如果合同明显地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破坏,那么我们就可以运用“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来确立合同的无效性。
(5)最后就是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这类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否都冒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