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被认定为
自首,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就是主动向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自首;
其次,嫌疑人需对自身
犯罪行为进行详细、真实地供述并承认;
最后,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讯和判决。
其中,
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在实施
犯罪之后,犯罪行为未被发掘发现之前,出于自身主动意愿将自己呈现在法律监管机构的掌控之中,等待着后续
犯罪事实的进一步揭露以及法院的审判。
第二个条件即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
当罪犯投案之后,只有他们能够真正做到坦诚、清白地交代自身的罪行,才能够使他人充分相信其已经产生了悔过之心并且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乃是视为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
最后是自愿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在此背景下,警方给予
投案自首的人员从轻或减轻判决的机会,如果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于法律
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