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礼前所得的嫁妆并不被认为是属于夫妇俩共有的财产,它将被划归到女方的个人财富小金库。
之所以如此界定,是因为这笔嫁妆普遍被看作是女方的家庭给予她私人的
赠予。
因此,我们应该把这部分财富认定为女方个人名下的财产。
然而,有个例外情况需要特别说明——只有当女方的家庭明确表态,他们给予的嫁妆是准备赠送给整个夫妇俩的时候,这时这笔嫁妆才能被重新划入到夫妇俩的
公共财产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