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析:
从犯罪角度来看,金融
票据诈骗罪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
欺诈活动,谋求非法获取巨大金额财物的手段:
(1)对于知晓是由
伪造或
变造的
汇票、
本票及
支票仍予以使用;
(2)明知相关汇票、本票和支票已被宣布作废却依旧执意为之;
(3)恶意盗用他人的汇票、本票以及支票实施不法行为;
(4)签署未经足够资金支持的
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严重不符的支票以欺骗金钱财产;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发行该类书面凭证时未能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并且在填写和提交这些票据时进行虚构做假,意图骗取财物。
作为票据
当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票人应具备进行合法、严格制作汇票、本票并在相应票据上亲笔签字盖章,再将这些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能力。
然而,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本票之际,必须
保证所拥有的资金支持具备充分的可靠度。《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