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有关
刑诉程序的相应条款,被检控方宣布
逮捕之后的
调查取证阶段最长可达七个自然月。
而在这个过程中若是发现被告人存在其他重大
犯罪行为,一旦发现立即从发现之日开始重新进行调查
羁押期的计算。
一旦预设的调查时限期满之后,案件将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公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