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自首情节时,我们应当全面审视自首者的动机、时机选择、自首方式的妥当性、罪行本身的严重程度、其对罪行的真实陈述程度以及其悔过的真诚度等等众多因素,然后根据这些要素的综合考量,合理地减少
基准刑罚的40%以下作为合适的惩治力度;
如果罪行相对轻微的话,还可以适当减少基准
刑罚的40%以上甚至依法直接予以豁免惩罚。
对于
立功情节的讨论,同样需要我们综合衡量立功行为的规模大小、次数频繁程度、内容详实与否、来源准确与否、效果良好与否以及相关罪行的严重程度等等方面的情况,从而来决定从宽容处理的角度出发,具体应给予多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在一般的情况下,若有一般性的
立功表现,可以适度减轻基准刑罚的20%以下;
若是重大的立功表现,则可以适当减轻基准刑罚的20%至50%;
倘若相关罪行较为轻微的话,那么可以大幅度减少基准刑罚的50%以上乃至依法直接予以豁免惩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