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三名人员死亡所应支付的
赔偿额度,其规定如下:
首先是
死亡赔偿金方面,应当依据判决受理地所属年度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准,按照二十年限额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六十岁及以上人士,年龄每增长一岁,限额就相应地减少一年;
直至七十五岁及以上,届时则需按五年为一期进行计算。
接下来是
丧葬费用部分,此项费用将参考判决受理地所属年度的行业平均
工资标准为准,按照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核算。
再者就是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部分,需要根据判决接收地所属年度的城鎮人口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乡村人口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来进行计算。
若被
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那么计算期应延伸至十八岁;
而若是被扶养人既无法有劳动能力,亦无除生活以外的其他经济来源渠道,那么计算期限应设定为二十年。
与此同时,六十岁及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长一歲,计算期便相应减少一年;
直到七十五岁及以上,届时则须按五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计算。
最后,
精神损失补偿金方面,具体金额需参照案件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并未有统一的标准数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