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种情况通常不予适用
缓刑制度:
1、针对
侵犯知识产权的
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不予以缓刑处理。
这其中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已经通过
刑事处罚或者
行政处罚对其进行了处理,但他们还是再一次触犯了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法规,并最终构成了新的
犯罪事实。
其次,罪犯的表现并不符合悔罪的基本条件;
第三,对于其获得的
违法所得拒绝上交并且拒不承认其错误;
最后,在其他情况下也不适宜应用缓刑政策。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
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
犯罪的;
(2)不具备悔过表现的;
(3)坚决不肯上交因其造成
违法行为所得到的金钱或者实物等法定权益及其增值收益,即违法所得;
(4)还有其他相关的诸如恶劣家庭环境、心理健康状况等情况也不宜采用缓刑措施。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
累犯和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也不在缓刑适用的范围之内。《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