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拥有财产
遗嘱的父母,其
遗产继承当依据遗嘱制定,若未留有遗嘱但已具备
法定继承资格者,则可按照正常
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在
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之后,
第一顺位亲属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将享有优先
继承权;
倘若前述第一顺位
继承人均无继承意愿或不具继承资格,则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以下是可能影响
遗产分配的几点重要规定:
1.所有具有同等继承地位的继承人,原则上应获得相同比例的遗产份额。
2.倘若某人因特殊原因而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丧失劳作能力,在分配遗产之时,需酌情予以额外关照。
3.对于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
赡养帮助,并且与之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有权获取更多份额。
4.如存在具备供养能力的继承人,但却未能履行供养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所能获取的财产份额将有所限制甚至完全不予分配。
5.只要各继承人能够达成协议并取得一致意见,即便存在不对等分配情况也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