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经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的
债务问题,虽然
债权人所持有的
胜诉权利可能已经受到了影响,然而他们仍旧拥有要求
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时效过期之后,债务人获得了援引
诉讼时效抗辩的权益,然而这并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对方履行债务的固有权利。
当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只要义务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理由进行抗辩;
对于那些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不能再行索回。
即便债务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机会与债务人间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向债务人发出
催收函件,如果债务人能够在催收函上签署名字,那么便可视作对债务的再次确认和接受,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债务的诉讼时效期,并且依据这份函件进行
诉讼。
此外,债权人亦可以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并尽可能地避开谈论诉讼时效的话题。
在诉讼时效停止执行时,债权人仅仅失去的是
胜诉的权利,而他们自身的实体权利却依然保持完整,尽管债务人有权拒绝偿还其应负的义务,但仍然无法阻止债权人提出行使请求权的可能性,受害者的权益及其权利都不应该被剥夺或毁坏。
所以说,当人们跨过诉讼时效后选择起诉至法庭,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接受处理。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主动提示并运用该时效规定,除非
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使用该机制。
在认定借贷事实的前提下,若是庭审过程中债务人忽视了债务早已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并以此为由发表了抗辩言论,那么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