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疏忽职守,导致
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情节恶劣至极,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犯
失职渎职罪者,
处罚期限应控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极其严重,那么惩罚范围将扩大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造成的
经济损失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应被视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将受到至少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若是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就是情节极其严重,必须接受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
刑罚。
渎职罪是一种特定类型的
犯罪行为,其涉及的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群体。
其具体
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
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出现在故意阶段,也可出现于过失阶段。
第二,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正常运作。
在此过程中,犯罪人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扰乱了国家机关原有的正常管理活动,从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
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