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具体规范,普通民事
诉讼有效期通常设定为法定的三年期限,此期限自权利者意识到或是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遭受侵害的那一日开始正式启动。
然而,最长的
诉讼实效仍然维持在整整二十年内不变,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特定领域的法律设立了更为独特的诉讼实效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八条对向人
民法院请求维护民事利益的
诉讼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时间上限为三年。
当然,若法律另有限定,则应该依据该规定进行执行。
诉讼时效期是从权利者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已经受损以及义务方犯下错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虽然法律仍有特殊规定,但此类情况下,最长时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若有特殊原因,例如权利者提出延期申请等,主管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