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二审至
死刑复核所需之时间,并无具体之规限,唯有当二审最终判定
死刑者,应自裁决下达之日起十日内,上报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2、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事项,需按照以下几种情况逐一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出具的对死囚的第
一审裁决书中,若死刑犯人并未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亦未
提起公诉者,则自
上诉期、
公诉期结束当天算起,十日之内需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核准申请。
倘若高级人民法院表态同意
判处死刑者,应在裁决书批准之后的十日内,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核准请求;
但若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所述特定事实或援引的法律条文等方面存在缺陷,但死刑决定却并不失当,在此情况下,可在修正错误之后,做出核准判决或裁定;
如高级人民法院坚决反对判处死刑,应遵循第
二审程序,将案件送交上级法院重审或者发还原审法院进行重审。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中,若死刑犯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构提出公诉,且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有裁决者,应在裁决书批准之后的十日内,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核准请求。
(三)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出具的对死囚的第一审裁决书中,若死刑犯人并未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亦未提起公诉者,应在上诉期、公诉期结束当天算起,十日之内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核准请求。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对死刑犯人进行面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
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
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