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股东在未经
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恶意变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侵权者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向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提出撤销该股份转让行为的申请。
具体而言,根据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
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其资产、以高于通常合理水准的价格接受他人赠与或为他人
债务提供
担保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对应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阻碍,那么,如果作为该债务关系相对人的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悉上述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然而,在
诉讼之初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该案件存在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也即具体的被告对象,再次,必须具备具体的
诉讼请求以及基于此产生的事实及理由陈述,最后,此案应纳入人民法院规范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之内,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有合法
管辖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