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于施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规模较大者,应对其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规模庞大或其他严重
情节严重者,则应对其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而对涉及金额规模特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严重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具体条款如下:
首先,对于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者,应当受到相应的
处罚。
其次,对于使用已经过期失效或者被宣布作废置的信用卡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再者,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者以及利用恶意透支手段进行欺骗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订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肯归还的行为。
最后,对于盗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者,须根据本
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以
犯罪论处。
在信用卡的各项内容中,通常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信用卡的正面应印有该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
公司名称以及信用卡名称,同时应有专用于信用卡的标志或者防伪暗记;
(2)通过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码、信用卡编号、持卡人姓名、
有效期限等信息用凸起的字码打印在卡之上,方便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压卡机将这些信息复写在签字单上;
此外,在信用卡的背面常会预留持卡人的签字,以备与签字单上的字体进行核对;
一般情况下,还会印有发卡公司关于诸如使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制等方面的简要申明;
(3)在信用卡背面设置一个磁带,用以记录持卡人的相关资料与密码,从而便于电脑终端或者自动柜员机识别真伪信息。
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条件,根据本法规的要求,该
罪名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普通公民,只要年满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本罪的
主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