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存在
暴力行为倾向,且女方欲提出
离婚申请而遭丈夫拒绝时,此时,女方应该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请求,并附上有力
证据,以充分证明男方存在暴力行为倾向以及其自身遭受
家庭暴力的事实,从而证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然破裂无法恢复和谐关系。
如果经由法庭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恢复和睦关系的可能性渺茫,则法院将批准女方的
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