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成立之前由单一方进行全部
购房资金的支付,并将
房屋所有权添加为另外一方配偶的姓名,那么该房屋便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有迹象表明在尚未进行
结婚登记前进行了房屋购买的全部付款,那么这处房地产则被视为该单一方的个人资产。
然而,当已婚夫妇在婚后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上的名字补充操作时,这样的举动通常会被视作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自愿
赠予行为,因此,房屋所有权将被变更为双方
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