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请求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需要提供的
担保人应当满足下列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担保人需与该案件无关紧要,也就是说他/她并不是该案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
其次,担保人必须享有人身自由以及各项
政治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再者,担保人应该在所在地区拥有稳定的居民户籍和固定居所,以便于相关执法机构在必要时候能够顺利找到担保人;
最后,担保人需要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履行其
担保义务。
如果是被视为限制性
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况,则不能胜任此角色。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担保人。
然而,请注意,如果担保人未能恪守职责,导致被担保人逃脱行政拘留的
处罚执行,他们将面临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