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中,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
继承权益。
作为被
继承者,女儿享有
法定继承权中的首位优先权,该优先级的范围涵盖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三类亲属关系。
对于任何财产的继承行为,应当依次依据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由
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首要
继承人物执行。
接着轻微落后于前述三类人物则选取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加以接力。
倘若继承程序启动,那么将先完成由第一顺位的继承者们对财务的分配工作,而此后的第二顺位的继承者就无权参与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