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单位行为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个人行为,更多情况下涉及到众多成员的协作和配合。
对于这些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尤其是在涉及非法利益时,相关法律对其规定了一套严格的规范体系,以确保每个个体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同时防止不怀好意者利用这一便利条件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犯罪就是指这类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主体团队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某些人或组织
伪造单位公章、冒用单位名义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被
剥夺政治权利后就再无顾忌地疯狂作案,单位犯罪具备法定性,倘若
刑法未有明文规定允许某个单位可以存在某类
犯罪行为,即便该单位的这种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吻合无误,亦不得将此类行为绑定至该单位身上,作为其应受之责。
那么在此问题上,单位是否能成为
盗窃罪的主体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分清什么是单位犯罪以及它的具体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单位犯罪须依据刑法分则或分则性质条款予以清晰规定。
简而言之,只有当刑法明确赋予某个单位某项特定的
犯罪资格时,才能对其实施的类似行为做出相应
处罚。
在执行过程中,特意强调了“法定性”的重要性,强调不能巧立名目,随意给某个单位或者机构赋予特定类型的犯罪权限。
单位若是实行盗窃,通常无法构成独立的盗窃罪,除非单位组织盗窃财物,且所得财物流入单位资产中,数额颇大,情节较为恶劣,这时应对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相关负责人依照盗窃罪的法律规范进行
逮捕和
起诉。
同时,根据刑法中的相关条规,若单位内部人员为了单位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行为,
情节严重者,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
直接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单位自身,却不能单独构成盗窃罪,只能追究其
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