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如若一方不允许另一方进行子女的探访,那么首先双方应尽力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
若如此未能奏效,那么被拒绝探视子女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
这样做是因为,
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或限制其权利,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
侵权之举。
法院将依据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据以处理和判决关于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时间等相关事宜。
同时,法院有义务要求涉事夫妻双方积极协调配合,确保令状能够得到真正落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