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全面、准确地披露各项关键信息。
其次,投保人严禁在投保合同所载条款及保费定价之外,额外向保险公司追加任何附带之条件或要求。
再者,为避免重复购买这份保障性产品,我们强烈呼吁投保人避免进行重复投保。
最后,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并确保保险效益最大化考虑,申请人应杜绝采用超额或不足额方式进行投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