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甲方(买方)可选择主张两方面的权益:
首先,是要求卖方就之前已经交付的货物全额支付款项;
其次,是仅针对尚未完工的订制产品,要求补偿其制作成本。
当卖方违反了
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义务时,甲方作为买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具体而言就是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来弥补过失。
唯有在买方宣布
解除合同这样的极端情况下,卖方在交货期限结束之后仍可自掏腰包,对所有未能履行的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然而必须确保此种补救行动不会导致不合理的延迟现象发生,同时亦不能给买方带来过度的困扰或者无法明确确认卖方是否会如约偿还买方预先支付的相关费用。
若卖方要求买方首先声明是否认可其所提供的补救方案,并且买方在一段适当合理的期限内并未给予相应回复,那么卖方便有权按照其要求中标示的时间段执行承诺责任,而买方不得在该阶段内采取任何可能与卖方履约行为产生冲突的其他补救途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