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并不存在任何自发性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唯一被明确规定的情况是,若夫妻一方以双方感情不合而长时间
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正式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请求,经过
诉讼程序中的调解环节无法达成共识,且在司法审判中被认定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则应依法准许该
当事人的
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