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违约金被视为在
合同违约事件发生时所产生的一种偿还性负债。
当涉及到合同违约事件时,负有
合同义务的
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中所设定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因此,可以认为违约金就是一种到期的偿还性负债。
当合同签署之后,若是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此时该方即需要负担起
违约责任,而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便是履行这种违约责任的手段之一;
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大小,双方可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若双方商订的违约金金额过低以至于不能填补对应的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将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对违约金进行增减调整;
同理,若违约金数额过高以致超过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会为此进行适当的调减以
保证公平正义。
即便在合同中并未设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或是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或具体金额,只要由于违约导致对方遭受到了损失,违约方仍然需要向对方付出
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金额,显然应当以对方实际所受损的利益为基础进行考量。
在这种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自行约定违约时赔付给对方的违约金数额,同时还可以约
定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因此,作为
购房者,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符合自身权益保护的合理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