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即
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均不具有保护期限的约束。
依据我国《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中所规定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去世后五十年整,该日期将截至于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此也进行了补充说明,
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所创作的作品与其拥有之
著作权(其中署名权另行处理),以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享有之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其保护期限均为五十年,截至时间为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
然而,对于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中所规定的权利而言,其保护期限依旧为五十年,但截止日期却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后的第五十个年头的12月31日,如果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内未曾公开发表,则该作品将会失去本法则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