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
劳动者严格遵循
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企业有责任向其定期给予资金补偿,具体的支付时间应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真实的协商结果予以确定;
若二者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即便劳动者仍坚守承诺,亦有权追求自身权益,即向企业索要相应
经济补偿金;
对于此类争端,应遵循一般的劳动仲裁时效原则,通常为一年时间。
然而,在现实中实践此种规则时,有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较为复杂,劳动者可能无法在60日之内提起仲裁,可能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
而当劳动者完成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
劳务合同时,规定禁止的人员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运营同类型产品、从事相似主营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是自行创业从事相同领域的生产或经营活动,所受的
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出两年。
2、反之,若劳动者未能恪守竞业限制协议相关内容,企业并非必须每个月都提供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