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与
承揽合同这两种合约并非同种性质的
法律关系。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由承揽方依照委托方的具体要求,独立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由委托方向其支付相应
对价之合意。
然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隧道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地域范围之内为所属的业主群体提供关于建筑物及其实体附属设备的保养修理、环境整洁以及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多元化的物业服务内容,并且业主方面需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
物业费用作为回报的合同形式。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这两种重要的合同结构实属截然不同的两大类型合约。《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