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转让
预付款的退还与否,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倘若购买者选择撤销交易,原因在于该商铺所在的建筑由于其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无法顺利移交;
或者在完成移交之后,经过法定机构验证发现该商铺仍然存在主体结构上的质量问题,对业主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又或是在双方达成协议
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将该物业进行私自出售,或者
抵押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在此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向卖方提出
退房请求。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的构成
解除合同条件的行为,那么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在此情境之下,买方无需就退房行为承担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买者仅仅因为个人主观原因后悔不想继续购买,则通常难以获得
退款。
实质上,在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视为已事实上订立之后,无任何正当理由地宣布退房,无疑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
违约条款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