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读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务纠纷确实属于
劳动监察范畴之内,然而亦存在某些事项并未纳入劳动监察处理范畴的情形。
具体而言:
(1)
劳动者与其雇主因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问题产生争端的事情。
若雇主违反了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向受其损害的劳动者支付足额
补偿金或依法应予
赔偿而引发争议时,双方发生的矛盾则根据国家既有的
劳动争议解决规则进行处理;
(2)对于已然启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已经进入
诉讼阶段的事务,将不再属于劳动监察的审查范围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
当事人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司法程序自行解决问题。
2.对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事项范围进行解读:
(1)被指控的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如发生时间超过两年则不予受理;
(2)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且系由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际导致了投诉者的权益受损;
(3)该事项需在劳动保障监察涉权领域内并且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范围之内。《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
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