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间所取得的以下各项财产均属于夫妻的
共有财产,由两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1)
工资、奖金及各类劳务报酬;
所谓“劳务报酬”,即指
劳动者为他方提供劳动且应得的货币或实物品。
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例如工资薪水、奖金以及津贴等。
另外,用上述劳务报酬购买的财产,亦属
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2)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此处所谓之“生产、经营收益”,不仅涵盖了农业领域农民夫妇以农村
承包经营户身份开展的农业副业生产和劳动的收入,还包括来自于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工业、信息产业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乃至依照《
独资企业法》、《
公司法》等相关
法规所经营之事业中所收获的货币或实
物权益;
(3)
知识产权收益;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个体依法享受的对其智力创作成就所拥有的专属权利。
此项权利不仅涉及
财产权益,同样也包括
人身权益。
特别是其中的人身权益,由于其与特定主体无法分割的人身利益息息相关,故具有非常强烈的人身属性。
即便在婚后,该知识产权仍由获得者独占;
(4)遗产或接受的赠与财产,但若
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规定仅归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5)其他理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以上列举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自己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者本应获得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上已或本应获取的基本
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