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内在动因被归类为蓄意为之。
对于生产与销售
伪劣商品一事,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从主观角度出发,此类
犯罪往往由故意所引发,罪犯通常怀揣着不法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的故意可以体现为有意地在生产环节制造出低质或残次的商品;
而在销售环节上,则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售卖的产品中恶意混入其他材质的杂质,另一种则是明知产品质量低劣却仍予以售卖。
2.在客观方面,这种犯罪的表现形式通常是生产者与销售者都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和
法规,从而出现了制造、销售这些伪冒、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并且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人民币以上。
3.作为犯罪涉及到的主体部分,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只要参与了生产、销售这类问题商品的行为,均可视为
犯罪嫌疑人。
这其中诸如产品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等典型身份的个体或组织都可能成为
违法犯罪的涉案对象。
4.就犯罪客体而言,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对各类商品质量的严格监
管制度。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并维护该政策,否则将面临相应的
法律制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