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
未婚同居阶段所积累的
共同财产,可交由相关
当事人本着尊重彼此意愿的精神进行协商并处理;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须依法由人
民法院依照公平公正、维护无过失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