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中所普遍采用的工程发包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是工程总包模式,即发包人将整个工程交由一家或者多家具有相关资质的
施工单位担任总
承包单位。
这类总承包单位在取得工程承包权之后,首要责任便是运用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资源和能力致力于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需求发生变化且已获得发包人的认可,总承包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聘请外部施工单位以分包形式协助施工。
其次是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即发包人将所有工程交给一个或数个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称之为合作体)进行总承包管理。
在此种模式下,发包人会将剩余施工任务发往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正式发包。
通过这种方式,该总承包管理单位通常不会直接插手具体工程的施工细节,而是通过对分包单位的发包行为来推进具体的施工任务。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总承包管理单位若希望参与特定工程业务,需通过公开
招标竞争以获取相应承包资格。
最后是平行发包(分别发包)模式,这一模式基于
建设工程的特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将整体项目划分为若干独立的标段,然后将每一标段的施工任务分别承包给各家相应的施工单位,让他们各自与其发包方签署单独的施工
承包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