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递交申请书:
当有关
当事人欲提出仲裁申请时,其应递交一份详细的书面
仲裁申请书,同时按照申索方的人数形式相应数量的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至迟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针对是否接受该申请作出决定。
若仲裁委员会决定接收此申请,则需在作出接纳决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
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索方;
反之,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规定,也应向当事人解释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3.
开庭审理:
仲裁庭在确定开庭日期和时间之前,应提前五天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信息。
如有当事人无故不出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而中途离场,则可视为申请人自行撤销
诉讼,对于被申请人,仲裁庭有权作出
缺席判决。
4.
仲裁调解:
仲裁庭的职责是在处理
劳动争议之初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当调解成功后,仲裁庭应依据协议内容形成调解书。
这份调解书在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调解失败,仲裁庭也需尽快做出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裁定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若案情复杂,导致所需时间超出上述期限,仲裁庭经过审核批准,可以延长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裁决完成后,仲裁庭应制作仲裁书,并将其送达给两侧当事人。
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服意,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倘若
逾期没有发起上诉,那么裁决书将自动取得法律效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