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体系中,非法贩卖、运输、储藏弹药罪被视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行为之一,其
量刑标准通常为三年至十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
如情节更为严重,则可能面临十年或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严厉惩罚。
这种
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对于
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有专门的管理条例,未经授权私自进行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储藏,从而给
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一旦触犯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储藏枪支、弹药、爆炸物这一犯罪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
情节严重,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例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样地,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储藏具有毒害性质、放射性或会引发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如不加控制,也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因此依照上述条文规定予以惩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单位从事此类活动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同样不可忽视,对于单位而言,除了将面临
罚金的
处罚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要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相应惩戒。《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